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13民初1734号
原告:烟台开发区天马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京武,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烟台永恩绿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烟台开发区天马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烟台永恩绿色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开发区天马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685元,减半收取计3342.5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付倩
人民陪审员初善本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