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0684民初3413号
原告:烟台开发区天马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淮海路2号(宏远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王大善,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亭,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北沟镇聂家村北。
法定代表人:葛晓刚,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涛,男,系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烟台开发区天马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烟台开发区天马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清所欠原告工程款46000元;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自2015.1.1至2019年9月30日止,按1‰计,减半)违约金约39859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39859元的请求,只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30000元及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强夯施工合同》。原告按照该合同规定,承建了被告在蓬莱后“宿舍楼强夯加固工程”。该工程合同总造价约46000元(一次性包死),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约定走完施工认为并交付给了被告。该合同中规定:“第七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甲方一次将工程款付给乙方。”“第九条,违约责任。1、甲方在规定付款时间内未能及时拨付或结清工程款,按天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合同还规定:“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引起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向烟台市人民法院起诉。”等。期间,原告多次派员找被告交涉催欠,且于2018年12月致函被告,但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给付原告烟台开发区天马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0000元;如逾期未付清,被告承担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
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静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宁晓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