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执保44号
申请人: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龙奥北路8号山东高速大厦。
法定代表人:邓文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聊城市民安控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陈口路100号锦绣香堤小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民安控股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7月29日,申请人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民安控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1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1)鲁15民初20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聊城市民安控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1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聊城市民安控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1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孟凡利
审 判 员 陈正飞
审 判 员 于景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向阳
书 记 员 衣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