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1674号
申请人: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龙奥北路8号山东高速大厦。
法定代表人:邓文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施庄镇中岗村一组36号。
申请人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