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9406号
原告: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龙奥北路8号山东高速大厦。
法定代表人:邓文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华,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施庄镇中岗村一组36号。
原告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