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民初4287号
原告: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7820904B。
法定代表人:孟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华,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延栋,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231084547。
法定代表人:李海山,总经理。
原告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因原告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兴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郭晓亚
书 记 员 李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