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92民初143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江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7839242F),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26号世茂国际广场A9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女,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山东江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1092执保36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因案件尚未审结,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申请继续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