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03财保99号
申请人: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兴华路东段(县防疫站对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融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梁王路与麟迹路交叉口北6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陈集镇文化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山东信达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