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703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兴华路东段(县防疫站对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融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滨河办事处梁王路与麟迹路交叉口北6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融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4)鲁1703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4)鲁1703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山东融泽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