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3495号之二
原告:单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单县经济开发区内东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59781895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县兴华路东段(县防疫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56671140X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单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单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7元,减半收取计2799元,由单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