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03民初677号
原告:***,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村。
原告***与被告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4元,减半收取33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徐 逍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爽
书 记 员 郭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