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金星爆破有限公司

某某与枣庄市金星爆破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02民初1114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枣庄市金星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蔡庄村北(光明大道S48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枣庄市金星爆破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在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且***亦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