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妙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4717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云湖路3号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12ABQX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某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8号中航国际大厦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100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受理并于2025年4月2日向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