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26836号
原告: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渝北区。
负责人:陈某。
被告:中国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中国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某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2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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