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54961号
原告:重庆致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铜合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昂正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致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重庆致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致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致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