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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中国某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22769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7日立案后,原告孙某某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