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902民初7193号
原告:宁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卢某,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宁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宁德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德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8元,减半收取3644元,由原告宁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