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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某;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25民初1436号 原告:檀某,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 第三人:胡某,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檀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第三人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原告檀某于202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檀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檀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