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25民初1436号
原告:檀某,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
第三人:胡某,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檀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第三人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原告檀某于202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檀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檀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