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25民初3686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白云乡。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梧桐镇。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