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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福建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4民初2466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