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4民初2466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