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8601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卢某。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