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125执9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梧桐镇民主村富民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79609759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执行的申请是对其本人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闽0125执9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