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125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永泰县梧桐镇民主村富民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79609759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榕劳人仲案字[2022]第1788号裁决书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受理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民特36号],据此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榕劳人仲案字[2022]第1788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尚未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执行立案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