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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830民初829号
原告:***,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环城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人工工资2.7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济宁科仑比恩炭黑项目工程,后又将工程承包给被告***,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原告跟随被告***在工地上从事钢筋工工作,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人工工资274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原告跟随被告***在济宁科仑比恩炭黑项目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由被告***为原告发放工资,后经结算,截止到2017年1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人工工资274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尚欠原告人工工资27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7000元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该笔欠款存在关联性,且原告要求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人工工资27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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