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国科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11执保1076号 申请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环城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7778792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省国科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济宁市高新区东外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国科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济宁仲裁委员会提交法院财产保全函。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国科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财保38号准予查封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国科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