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402民初4891号
原告:山东奥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育新小区B区营业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亭,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山东亿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104国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奥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纳公司)与被告山东亿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晶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经诉前调解未果,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晶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4886862元及利息(以4886862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前期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后期按一年期LPR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支付的诉讼费27938元(系2019年6月起诉时的诉讼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4日,德城区农商行(原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一份,被告在银行办理承兑汇票500万元。同日,原告为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兑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时偿还银行承兑,银行告知原告履行担保责任。2014年9月16日,原告代偿4884419.75元及银行承兑产生的利息2442.25元。2019年6月原告向德城区法院起诉被告偿还代偿款及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生效后,原告撤回起诉。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和解协议。
亿晶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4日,亿晶公司(申请人)与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兑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编号:德城农信承字(2014)第03071号),约定“承兑人承兑汇票,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前无条件将应付票据款足额交存承兑人,从汇票到期日起,承兑人有权从申请人账户直接划付票款。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0.5‰计算,在承兑人同意承兑时一次付清。承兑人所垫付票款自付款之日起转作申请人逾期贷款,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2014年3月14日,奥纳公司(保证人)与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奥纳公司为亿晶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差额部分,本金为**万元整。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2019年6月13日,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农商行)出具《证明》,载明:“2014年3月14日亿晶公司在我行办理一笔银行承兑,承兑票面金额为1250万元,承兑到期日为2014年9月13日,保证金比例60%,差额500万元,占比40%。差额部分由奥纳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经营问题,承兑到期后亿晶公司无力存入差额部分,形成银行垫资。通过我行与担保单位奥纳公司充分协商,奥纳公司自愿履行担保义务,对该笔承兑的差额部分进行承接。2014年9月16日我行为奥纳公司放贷款500万元,用于偿还亿晶公司承兑垫款4884419.75元以及产生的利息2442.25元,合计4886862元。”
2019年6月18日,奥纳公司为追偿案涉垫付款项,将亿晶公司诉至本院。
2019年11月9日,奥纳公司(甲方)与亿晶公司(乙方)签订《和解协议》,载明:甲方诉乙方追偿权纠纷一案,2014年9月16日,甲方代偿银行承兑4884419.75元及银行承兑产生的利息2442.25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自2019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9日前,乙方分三年还清双方约定的4884419.75元代偿款(以房产抵债),房价按当时市场实际成交价格。二、如乙方按时还款,剩余款项及后续产生的利息甲方全部放弃,不再向乙方主张权利。如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时间还款,甲方有权向德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继续要求乙方承担以上约定未偿还的代偿款本金及上述期限到期以后产生的相关利息。三、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甲方必须向德城区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同时该案件撤诉前甲方不得以本协议作为要求法院裁判的依据。四、案件受理费22938元、保全费5000元,由甲方承担。
同日,奥纳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许撤诉。
另查明,德州农商行系原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17日改制而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改制后的德州农商银行承接原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所有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保证合同》、证明、和解协议、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奥纳公司为被告亿晶公司的银行承兑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依约履行了保证责任,垫付了4886862元。对于原告的垫付款项返还问题,原、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原告依约履行了申请撤诉的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还款,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有权诉求被告承担未偿还的代偿款本金(4886862元)及上述期限到期(即2022年11月9日)以后产生的相关利息(以4886862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9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和解协议》中第一条约定的还款期间为“自2019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9日”,第二条约定“如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时间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以上约定未偿还的代偿款本金及上述期限到期以后产生的相关利息。”此处“上述期限”应理解为第一条约定的到期期限,即2022年11月9日。故原告主***自2014年9月16日起计算,不符合协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第一次起诉时的诉讼费用27938元由原告奥纳公司承担,现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上次的诉讼费用,不符合协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亿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亿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山东奥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886862元及利息(以4886862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9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山东奥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47元,由山东亿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生效文书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