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1民初185号之一
原告:威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承德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509210580。
法定代表人:闫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已晓,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秀,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阳镇华阳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863108527B。
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奥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解放中大道育新小区B区5号营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884710691。
法定代表人:马永山,总经理。
原告威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奥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威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4元,保全费3370元,由原告威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海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都 宁
书 记 员 王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