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3333号
原告:***,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新,水磨沟区晋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华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利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平,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新疆华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计1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丽慧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蔡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