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123民初585号
原告:新疆华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长宁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利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阿勒惠镇圣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勇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华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华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华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保胜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张艳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