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粤7101行审752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85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越秀责字〔2016〕2326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为***补缴2001年11月至2006年5月、2007年3月至2010年6月、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36113元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穗公积金中心越秀责字〔2016〕2326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