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宏利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民终207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宏利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宏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利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之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诉讼请求:一、判令宏利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000元;二、本案受理费由宏利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一审受理费10元,由***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一审受理费10元)。 判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宏利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000元;二、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宏利公司负担。上诉理由:结合本案一审时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违反了宏利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要求,但该事实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为宏利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任何关于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情节的具体内容规定,***认为其行为不能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宏利公司据此与***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被上诉人宏利公司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原审第三人英之略公司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虽然***主张其行为未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已经明确规定“严禁顶撞、辱骂旅客,若违反上述规定的被有效投诉的,可给予辞退处理”。***在工作的过程中使用不文明用语回应旅客,导致旅客向民航主管部门投诉,不仅有违服务行业的基本要求,也确实违反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要求,故原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本院审理期间,***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