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792民初434号
原告:四川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翠花街51号(光明.华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82193905Y。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石桥铺东路6号四川尚高·国际创意联邦3栋1、2单元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469186192。
负责人:***,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四川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金额为10000元,原告四川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