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704民初5940号
原告:绵阳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WMA66FFQ79,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三队。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四川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82193905Y,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翠花街51号(光明,华都)。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绵阳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四川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向原告绵阳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绵阳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绵阳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阳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