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1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翠花街51号(光明.华都)。

法定代表人:邓章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斌,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8民终26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围绕再审理由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所做的劳务工程价款是否能确定为980000元,也即是***的申请再审事由,与其上诉理由一致,二审法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进行了充分详细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虽然在再审申请书的法定事由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的法条,但其并未在申请书中具体阐述提交什么新证据以及证明目的,故***的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东蓉

审判员  卢 忠

审判员  于 瑶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兰靖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