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602民初9号
原告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120号港都大厦C座12层C1205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784元,由原告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