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603民初1310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防城区,
被告:***,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防城区,
被告:广西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区防港路**港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574562766C。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