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西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603民初1309号
原告:***,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防城区,
被告:潘文锐,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防城区,
被告:广西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区防港路120号港都大厦C1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574562766C。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礼诉被告潘文锐、广西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有礼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