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达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鑫达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25民初1485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 被告:广西鑫达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4月9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鑫达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这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