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光电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河南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04民初186号
原告:河南中光电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16号3幢7层702。
法定代表人:郭俊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志,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南鲁堡。
法定代表人:孟刘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礼,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中光电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中光电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光电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光电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河南中光电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树全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