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4民初1100号
原告:河南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南鲁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7089408XP。
法定代表人:孟刘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琴,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95886933P。
法定代表人:高瑞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晴,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码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怡晴,女,199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河南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0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郭会芳
审 判 员  王 蕊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申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