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30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位东亮,男,汉族,1950年6月16日生,住商水县。
被告:河南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南鲁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7089408XP。
法定代表人:孟刘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位东亮、河南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日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0.5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耿艳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