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82民初285号
原告:姚某某,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1973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新泰市谷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1408264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鼎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新泰市谷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