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902民初3385号 原告:***,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代理人:***,宜春市赣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万载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万载县阳乐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万载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万载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向原告***赔偿93000元,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