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泰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泰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重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小民初字第02967号 原告山西泰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南中环接401号电子数码港6层A-1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281404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重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166号1幢C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671298-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泰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重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泰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泰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