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煌宸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省某某、广东煌宸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2民终7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
负责人:罗强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桂,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煌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马文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负责人:栾文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瀚,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以下简称****)、广东煌宸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3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一、没有查明延误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因为****的原因还是因为煌宸公司的原因。涉案《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2018-10,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煌宸公司办理施工许可证,煌宸公司主张延误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因为****没有为其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文件资料,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要求****提供相应文件资料而****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煌宸公司主张合同于2018年6月20日才进行备案(同月中旬才正式签订)是因为****未完善盖章手续及****凡事需上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过会审批,****则主张因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合同中的工人工资账号必须填写后才能办理备案手续,煌宸公司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于2018年6月12日派员带合同纸件到****盖章,****当场配合完成盖章手续。一审判决对上述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没有予以查明。二、没有查明合同解除是否发生违约赔偿责任。****与煌宸公司仅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对合同解除的后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对是否发生违约赔偿责任等问题作出约定。****主张合同因煌宸公司违约而解除并要求煌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煌宸公司则请求法院确认合同因情势变更而解除。为确定煌宸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查明煌宸公司通知****解除合同是否具有合法原因,一审判决没有查明相关事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3民初1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695元、广东煌宸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9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卢树君
审 判 员 洪如玉
审 判 员 陈爱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舒扬
书 记 员 黄蓉珂
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