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煌宸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29309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被告:***,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广东煌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2号财润国际大厦21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5150311N。
法定代表人:马文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娜,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斌,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请追加广东煌宸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宸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煌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5000元;2.被告煌宸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后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的金额为51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8月29日期间签订协议,被告***将位于佛山南海区鲤鱼沙道联华公司棉织厂增加钢结构楼层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约定报酬为185000元。现工作早已完成,被告***未足额支付报酬,尚欠65000元。被告煌宸公司没有向被告***付清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煌宸公司与被告***一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没有答辩。
被告煌宸公司辩称,1.被告煌宸公司承接了联华公司棉织厂整染车间改造为历史资料部工程后,交由被告***实际管理和施工,被告煌宸公司未实际参与该工程。被告***是否聘请原告,被告煌宸公司不知情,也未与原告建立任何合同关系,对原告是否为实际施工人无法确认。2.即使原告为实际施工人,原告也只能向合同相对方即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煌宸公司并非法定的责任主体,原告主张被告煌宸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3.涉案项目于2018年11月完工,经对账结算,被告煌宸公司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向被告***或其指定人员支付完毕涉案工程的全部款项,被告煌宸公司与被告***之间的款项已全部结清。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针对被告煌宸公司的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煌宸公司提交的银行交易凭证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被告煌宸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作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联华公司棉织厂整染车间改造为历史资料部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承包联华公司棉织厂整染车间改造为历史资料部工程,承包内容为基于原有建筑的钢结构原貌及建筑结构增加钢结构楼层。双方还就单价、施工时间等进行了约定。
2018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的施工管理人员李田贵签订《棉织厂钢结构工程***结算清单》,确认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总金额为185063元。被告***在2018年10月12日至2020年3月6日期间共支付原告工程款134200元。
被告煌宸公司确认其从佛山市南海区联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处承包联华公司棉织厂整染车间改造为历史资料部工程后,将该工程交由被告***施工,双方已结清全部工程款。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合同、结算单,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总金额为185063元,被告***对此未提出抗辩或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并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4200元,故被告***尚应支付工程款50863元予原告,对原告超出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煌宸公司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原告与被告煌宸公司之间围绕涉案工程亦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煌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0863元予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53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7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