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弗瑞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

厦门某某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2525号 原告:厦门***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同集园集成路1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24652L。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1-26号金廊万科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厦门***流体控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176410元(壹佰壹拾柒万陆仟肆佰壹拾元整)。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利息损失167135.56元。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2020年1月21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闸阀、截止阀、等产品一共签订了28份合同总计欠款1253583元整,我公司多次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催款,其推脱敷衍,一直不支付我公司货款,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商业交易行为,我公司在无奈的情况下,提起公诉。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所诉标的涉及不同时段的多个法律关系杂糅而成,在立案阶段已向其释明的情况下,原告仍坚持多个法律关系一并起诉,故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三)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流体控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92元,全部退还原告厦门***流体控制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亓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