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宏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3674某某与扬州宏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民初3674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宏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街道冻青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扬州宏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