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民初3674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宏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街道冻青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扬州宏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