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煤气热力总公司,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邢台市华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煤气热力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被执行人邢台市华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邢台市煤气热力总公司差别热价费1656017.15元及利息)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4月11日依法向其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裁定书,责令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邢台市煤气热力总公司差别热价费1656017.15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19704元和执行费35914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邢台市华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2907元(该2907元已经划拨到法院账户),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证券公司无证券登记信息,除已经执行的2907元现金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邢台市华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经对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行政部门已经于2010年1月26日依法吊销邢台市华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同时申请人邢台市煤气热力总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以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申请人的同意,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后,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一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