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03民初140号
原告***,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煤气热力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0576577-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邢台市煤气热力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